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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加工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
时间:2021-07-19 04:42:04 点击次数:1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3日,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慈溪市光辉金属材料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不罚字〔2019〕8号)。

  当事人委托东浩外服国际物流,分别于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2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共两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镍湿法冶炼中间品,申报数量共计26999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138213.0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5012010,报关单号分别为618、825。经查,上述进口货物不是镍湿法冶炼中间品,推断来源为处理含镍、铬废液产生的电镀污泥,应归入商品编号3825690000,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检测/鉴定报告、鉴别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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