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关于原告海门市苏通科创农村小额贷款与被告南通鑫隆金属铸造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海门市苏通科创农村小额贷款与被告南通鑫隆金属铸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锈钢浇铸件已经审理终结。不锈钢浇铸件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684民初322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鑫隆金属铸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苏通科创农村小额贷款支付代偿款1553482.18元,并按年利率17.28%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23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6日起算;以1531162.1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算)。
二、被告南通鑫隆金属铸造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00元,不锈钢浇铸件钱款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苏通科创农村小额贷款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41元(户名: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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