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宝诺铸造与被告刘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锈钢加工件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684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刘文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宝诺铸造货款173665.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3665.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不锈钢加工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不锈钢加工件上诉于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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