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门市苏通科创农村小额贷款与被告南通鑫隆金属铸造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海门市苏通科创农村小额贷款与被告南通鑫隆金属铸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684民初3224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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