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媛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华新科机械厂、黄新权、广东锑锑数控科技、邹晓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再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现将上述裁定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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