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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加工件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时间:2021-10-29 15:02:05 点击次数:15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东升路187号1座(经营场所: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138号车间)

  2019年11月3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输送设加工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储存废油漆桶的仓库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不锈钢加工件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向你送达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江环罚告 [2019]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一)“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锈钢加工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8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咨询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不锈钢加工件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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