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余姚中通五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L(1/1),法定代表人:陈建波,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玉龙南路7号。
我局于2016年8月29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从事五金件的加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8月28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玉龙南路7号,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从事五金件的加工生产。不锈钢浇铸件主要生产设有冷镦机2台,搓丝机5台,打头机10台,车床1台,磨床1台,打包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为:钢材冷镦五金去油(外协)打包产品。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建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2016年8月28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4张,证明被处罚人企业门口、冷镦机生产现场、搓丝机生产现场、打头机生产现场等事实;
3、2016年8月29日对法定代表人陈建波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玉龙南路7号,不锈钢浇铸件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从事五金件的加工生产。主要生产设有冷镦机2台,搓丝机5台,打头机10台,车床1台,磨床1台,打包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为:钢材冷镦五金去油(外协)打包产品。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等证据为凭。
2016年10月14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2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分行)。不锈钢浇铸件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信息由泰州拓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理编辑,了解更多不锈钢精密铸造,不锈钢浇铸件,不锈钢加工件信息请访问http://www.yzqlhz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