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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永泰县梧桐镇凤凰街24号的不锈钢加工店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未悬挂营业执照,经营者叶至力现场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1月20日,经分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于2018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叶至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无照经营不锈钢加工店的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本案未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1月起,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永泰县梧桐镇凤凰街24号经营不锈钢加工店,未建立相关进销货台账,开业至今违法经营额500元,扣除材料成本费350元,违法所得为(500-350)=150元。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未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证据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的地点、情节等情况;
证据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
证据5:当事人手写销售记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及获利情况。
我局于2018年12月06日以樟市场监管梧罚告字〔2018〕07号《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不锈钢加工店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不锈钢精密铸造法规、不锈钢精密铸造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改正了违法行为,不锈钢精密铸造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上述合计罚没款6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收款单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47,缴款时请注:103050104工商罚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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