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日对位于杭州余杭区瓶窑南山的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1、你单位生产中设有配砂、造型、熔炼、打磨、电焊等岗位,在正常生产中存在砂尘、电焊烟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你单位现场未提供铸造车间劳动者祝仁祥、岳金红、杨胜明、范军才、龚伟峰、金跃新、李锋、孙汉达、张连松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3、铸造车间年产5000吨破碎机零部件项目目前正在技术改造过程中,你单位现场未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资料;4、你单位于2021年2月收到陈松来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未向辖区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021年8月4日,本机关以涉嫌未按规定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为由经审批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现经调查后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发现职业病病人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
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圆整(22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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