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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加工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安
时间:2022-02-17 03:33:09 点击次数:17

  2019年3月15日15时30分许,连云港倍特超微粉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论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连云港倍特超微粉,位于赣榆区班庄镇欢埠村,法定代表人孟令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2009年4月24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5,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项目:微细钢丸、不锈钢丸、锌丸、不锈钢浇铸件锌丝、金属切丸、铸钢(铁)丸、铸钢(铁)砂及非金属磨料加工;增碳剂、碳化硅、铁合金、脱模剂制品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019年3月15日,连云港倍特超微粉工人王召根、刘胜保在该钢丸车间电炉操作平台上进行炉衬打结作业,两名工人轮流使用电镐将炉衬料逐层捣实。下午15时30分许,王召根俯身整理操作平台上散落的编织袋时,忽然听到正在炉边操作电镐的刘胜保叫了一声,王召根抬头发现刘胜保不见了。王召根跑到平台北侧向下看,发现刘胜保蜷卧着倒在平台与北侧水池之间的夹道中,头部靠在水池的边墙上。王召根赶紧从平台上下来跑过去抓住刘胜保的脚将其从夹道中拖出来,发现其头部没有明显的外伤,仅左眼角处有皮肤破损。王召根随即打电话向生产经理郑兰君报告。郑兰君接报后开车赶到现场,并组织工人将刘胜保抬上车就近送往班庄镇卫生院。伤者送抵医院后,经医生检查确认刘胜保已无生命体征。郑兰君等人又拨打了120电话,区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赶到班庄镇卫生院将刘胜保送往区人民医院抢救。下午17时许,刘胜保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刘胜保,男,公民身份号码:814,住址: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上闫庄村陈闫庄一队131号,系连云港倍特超微粉电炉辅助工,2019年2月入职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刘胜保在操作电镐进行炉衬打结作业时,失足从距离地面约1.6米高度的操作平台上向后跌落,头部因碰撞到水池边墙受伤导致死亡。不锈钢浇铸件

  2、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力,对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对易发生坠落的操作平台周边未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经调查认定,连云港倍特超微粉“3.15”事故,是一起由于员工违规操作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因素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刘胜保,作业期间安全保护意识薄弱,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装,从操作平台上失足坠落导致死亡,不锈钢浇铸件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连云港倍特超微粉,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工人在不具必要安全知识的情况下上岗作业;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现场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等隐患未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款、第三十八条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零九条项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处以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连云港倍特超微粉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力度,明确、车间、班组各层级的检查方式和主要内容,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真正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连云港倍特超微粉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挥三级安全教育的作用,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护、自我保护意识,严格落实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巡查检查,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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