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2月11日,合肥市质监局官网发布《安徽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涉嫌生产不合格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案》。安徽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涉嫌生产不合格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合肥市质监局给予该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不合格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2938套;3、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玖元整(¥16159.00)。
2018年9月13日,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合国抽委〔2018〕3号文,不锈钢精密铸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6月监督抽查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生产的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型号规格:M30×130-10.9S/M30-10H,生产日期/批号2018-04-23/17102532B180418。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螺母的螺纹(止规)。
本局查明,你共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2938套,货值金额32318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2018年11月2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第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后,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1、2018年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合国抽委〔2018〕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12841、检验报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报告编号:2018-05ZC060280;
3、2018年9月14、10月12日对你办公室主任汤**调查笔录2份;
4、2018年9月20日、9月25对你授权委托人管**调查笔录2份;
6、本局执法人员在你提取的《产品日报表》《产品入库单》复印件各一份;
本局认为你生产不合格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不锈钢精密铸造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不锈钢精密铸造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3、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玖元整(¥16159.00)
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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