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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李某放在不锈钢加工件客厅电视柜子上的
时间:2021-04-05 07:05:20 点击次数:25

  宋律师律师,执业多年,非常熟悉各类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类法律案件,能限度为当事人提供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更多介绍

  经查,2012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农某伙同蒋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事先已踩点的大新县城民权路大新酒家一宿舍楼,由被告人农某在宿舍区大门附近望风接应,由蒋某用液压钳剪断一楼林某家窗户的防盗网后,从窗户爬入房间,盗走林某放在房间里的200多元人民币。同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农某又伙同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大新县城养利路气象局伺机盗窃,由被告人农某在气象局门口附近望风接应,蒋某走进职工宿舍楼一楼二单元李某家后面,用液压钳剪断李某家阳台的防盗网后,从阳台爬入屋内,盗取李某放在客厅电视柜子上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80元)。当蒋某携带笔记本电脑正准逃离现场时,听到有人开门的声音,蒋某即将笔记本电脑丢弃在阳台的防盗网上,急忙从阳台的防盗网缺口处逃出,并与被告人农某会合后驾驶摩托车逃跑。当晚,公安机关在勘察现场时,发现掉落在阳台外面的笔记本电脑,并退还失主蒋某。另查明,被告人农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9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80元,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农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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