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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指不锈钢加工件标增速列宁波市前茅
时间:2021-04-06 04:16:12 点击次数:21

  我局于2016年10月21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不锈钢加工件擅自进行不锈钢螺帽的冷镦加工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10月21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河姆渡镇车厩村,无环评审批手续,擅自从事不锈钢螺帽的冷镦加工生产。主要生产设有不锈钢冷镦机4台,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套,其他辅助设若干。主要工艺为不锈钢原料冷镦毛胚成型。不锈钢螺帽在冷镦加工过程中有油烟废气产生,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但处理效果不佳,车间内仍有较重油烟味。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款的规定:“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已构成违法。有:

  2、不锈钢加工件2016年10月21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5张,证明被处罚人加工点门口、冷镦机(一)加工现场、冷镦机(二)加工现场、废气处理设施现场和不锈钢原材料现场等事实;

  3、2016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梁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河姆渡镇车厩村,无环评审批手续,擅自从事不锈钢螺帽的冷镦加工生产。不锈钢加工件主要生产设有不锈钢冷镦机4台,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套,其他辅助设若干。主要工艺为不锈钢原料冷镦毛胚成型。不锈钢螺帽在冷镦加工过程中有油烟废气产生,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但处理效果不佳,车间内仍有较重油烟味等证据为凭。

  2016年12月12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2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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