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求您大力支持我们享受一次“房改”的合法权益,依法明确我们为“房屋所有权人”,随后,还多次向您的信箱中报告了我们维权中的具体情况和补充材料,阐述我们的观点和要确权的权力事实,都没有被重视。
融源置业兼并金属材料加工的协议是2007年3月18日就已经生效了,而企业在2007年5月31日才召开了“做过场”的职工代表大会。“签订的多项协议经过了职代会,所有内容获得了职工代表的通过”;这根本就是一个天大的谎言!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我们的住房连同工的用地都被卖了。这严重地侵犯了我们的合法利益,我们是企业的主人,为什么不在没有签订协议之前就让全职工参与和讨论企业改制事项?为什么不先把职工的住房按[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文件长发办(2007)17号文件第三大条四小点:企业现有存量成套和非成套公有住房,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2002年12月13日“长沙市政府”第81号,长政发(2003)58号、长房政字(2003)63号、长房政发(2004)55号等文件规定,全部出售给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无房户职工,并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的文件办理,而好好安置职工呢?……
企业职工早在2005年就因为房屋没办产权手续已维权十年,企业领导明知将要企业被改制,还不为职工办事实,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这是不是早有预谋要将“金属材料加工”的土地“玩弄于股掌之中”,早就把群众的利益抛于脑后,趁机让“国土流失”大捞不义之财……
“融源置业承诺该土地上的住户按‘就近安置、就是安置、货币补偿’的原则进行安置”,为什么在当时签订协议时,不把职工就地安置好呢?而要留下承诺,这是什么意思?这样模糊的安置协议,这样无确定性的协议,叫我们职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难道融源置业早就有预谋地要剥夺我们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早就与我领导达成一致要侵害自己职工的权益,让开发商降低自己的成本,增长自身的利益,而这个增长利润企业领导合伙既得?
“2014年8月起,融源置业(开发商)按照《长沙市国有地地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即长住建发《2011年242号》文件对该住户进行拆迁”,请问:“融源置业是国家的建设项目吗?是国家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吗?他们有什么资格套用国家文件,谁是‘租赁户’请问:“我们跟谁签订了租赁合同?”开发商是这样践踏法律的尊严,是这样无法无天,难道是有什么人在为他们撑腰,为他们保驾护航?
我们的住房是通过职代会分房小组打分,实物分配的福利房,是合法占有的。我们请求“一视同仁”地享受一次房改的优惠政策。未进房改是单位领导的错,不应由住户承担。我们请求“似同有房权”解决我们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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